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须招收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儿童。
初中一年级招收小学毕业生。
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
公办学校招生:
1.本市户籍人口适龄学生入学。遵循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常住户口和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相一致原则。学生和家长于7月1日—7日期间,凭6月30日前办理登记的家庭户口簿、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等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确属身体状况等不可抗因素需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向施教区学校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和书面申请,并经县区教育部门核准。因政府征收(拆迁)、新安置房尚未交付导致户房不一致的,由县区教育部门依规统筹安置入学。其他户房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由县区教育部门依规统筹安置入学。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家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经审核且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区教育部门依规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当地教育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县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
报名民办学校的须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预报名人数未达招生计划数的,学校要一次性全部录取;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须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可为具有三年以上本校学籍学生提供直升初中部机会,符合直升条件的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须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在保证直升需求后,未招满的且余额少于预报名人数的,须一次性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补录。未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被录取又放弃的,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残障儿童少年入学:
政策性入学:
1.烈士等优抚人员子女。烈士,驻国家艰苦边远等地区及从事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以及因公牺牲或伤残军人、警察等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依规优先安排。
2.符合条件的军人等优抚人员子女。凡符合规定的驻连部队现役军人、救援消防人员等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依规统筹安排。
3.高层次人才子女。凡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规定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相关要求
1.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各县区教育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招生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布局结构,着力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精准编制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细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条件,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2.坚持公民同招,均衡分班。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提前招生、掐尖招生、空挂学籍等。各民办学校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须要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全面落实均衡分班、阳光分班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变相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3.强化入学保障,免试入学。